羅馬法是當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民法”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和南美許多國家,由於法國民法典的存在,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相對較小。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之後羅馬法有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形成了今天很多國家法律的基石。比如羅馬法就提出了合同和侵權行為的區別。在此之前(如古希臘法律),合同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壹種侵權行為。此外,羅馬法還提出了占有(壹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壹個物體)和所有權(壹種權利:某人可以用壹個物體做任何事情)的區別。此外,現代契約觀念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即羅馬法分為適用於本國國民的“民法”和適用於外國人的“民法”,這是當前國際私法的起源。之後的1500年期間,羅馬法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兩次掀起熱潮,直接成為近代資產階級法的起源和近代法的先驅。我認為羅馬法為許多國家提供了法律制度的基礎,其中體現的平等和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時空的永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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