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股東大會決議怎麽寫

股東大會決議怎麽寫

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會議紀要,主要涉及需要公司股東表決的會議紀要。包括以下信息:

1,開會時間;

2.會議地點;

3.參會人員、股東或其代理人姓名(需提供授權委托書);

4、決議事項,用壹句話準確概括;

5.主持人和記錄人的姓名;

6.表決權使用和表決結果的詳細記錄;

7.主持人和在場董事的最終簽字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上一篇:2022年司法考試新規
  • 下一篇:廣東各大研招院校2023考研調劑信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