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對公司投資的分類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可按規定程序轉增股本,但將“資本公積”轉為應付股東款項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而且筆者理解,這種做法也與資本公積的含義、性質和用途相違背,與《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制度和規定不壹致。
股東提取公司資本公積的會計處理;
現金退款需要股東大會壹致通過。退股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
實收資本貸款:
銀行存款讓股東按持股比例承擔成本。
公司註冊資本不變,股東發生變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根據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股權是必要的。受讓方股東必須出資購買,或者使用固定資產等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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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第34條
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167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