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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借錢給公司,不用出資。

法律分析:壹是行政渠道。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要求償還借款,補足實際出資,彌補給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拒不償還的,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舉報(說明情況),公司登記機關將依法立案調查(其行為已經構成抽逃出資行為,並對其他股東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並可依法處以所抽逃出資額10%的罰款,要求其補足。如果構成抽逃出資罪,就不是罰金的問題了(見刑法中的抽逃出資罪)。考慮到後果,他應該盡快還貸。

二是司法途徑。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接下來的策略費時費力,對他沒有威懾作用,因為他只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針對個人投資者長期不償還其所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貸款的問題。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未歸還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償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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