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於2016 11實施,旨在規範母乳代用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保護嬰幼兒健康。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規定:1。產品註冊:母乳代用品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產品信息和合格證明必須向社會公示。2.標簽和說明:母乳代用品的包裝上應標明配料表、使用方法、註意事項等內容,確保消費者能夠正確使用和儲存產品。3.廣告:母乳代用品的廣告不能與嬰兒形象相匹配,不得使用“最接近母乳”、“美國進口”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語。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母乳代用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原料、生產過程和包裝材料的質量,確保產品的安全有效。
母乳代用品的使用有哪些禁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下情況不得使用母乳代用品:1。母親有足夠的乳汁餵養;2.嬰幼兒有乳糖不耐受、蛋白質過敏等特殊情況;3.生病或出現消化不良等癥狀時;4.其他經專業醫生判斷不適合使用母乳代用品的情況。
企業在銷售母乳代用品時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操作,並註意產品的質量安全。同時,消費者也要選擇合格合法的母乳代用品,正確使用和儲存產品,保護嬰幼兒健康。
法律依據:
《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母乳代用品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註明配料表、用法用量、註意事項、貯存條件、生產日期等內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在標簽和說明書上標註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