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董事會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請批準;
3.公司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和子公司附表,制作認購書;
4.之後,申請人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發行新股的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