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主要是指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在未來以預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壹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原則上適用於境外註冊、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有權行使這壹權利,也有權放棄這壹權利。股票期權不得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壹定時期和壹定條件下獲得股票價格上漲帶來的利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的投票權和配股。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