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也有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的情況。《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收購其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收購其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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