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風險如下:
1.非法集資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出臺了該司法解釋。反觀眾籌平臺,其運營目的包括鼓勵和支持創新,發展公益事業,盈利。眾籌平臺的良性發展不會對我國市場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不符合非法集資罪的本質要件。但也要防範不法分子利用眾籌平臺或眾籌項目詐騙項目支持者和投資者。
2.代表股東持股的風險
眾籌項目吸收的社會公眾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超過的,未註冊公司不能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已經登記成立的,超過數額的出資人不能被工商部門記載在股東名冊上享有股東權利。
3.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存在盜版和投機行為)
打賞眾籌平臺成立的主要目的之壹是挖掘創意,鼓勵創新;其網絡眾籌項目發起人的主要目的是實現和銷售其創意;投資人投資的出發點是支持創意,購買新穎的產品。而打賞眾籌平臺上發布的眾籌項目大多是尚未申請專利權的半成品創意,根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無法保護其權益。
4.非標準化風險
眾籌在中國剛剛興起,發展不成熟,沒有行業標準。
5.欺騙
目前大部分被資助的參與者對眾籌項目的收益形式和風險點還缺乏必要的了解。
6.法律法規機制不完善。
還是因為眾籌剛剛興起,國內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監管機制,相應的眾籌平臺本身也缺乏管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