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力有以下三個特點:
(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屬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他主體,如訴訟代理人、證人和專家證人,不享有這壹權利。豁免權是控辯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障。
(2)豁免權是壹項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及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專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及相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知悉其他案件的相關事實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知道案件事實的人,有作證的義務”,不得援引該特權回避作證。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實施誹謗罪、偽證罪、包庇罪等犯罪的,也不能因為這種特權而免除責任,應當按照壹般主體犯罪的有關規定予以追訴。
(3)豁免權是壹項不可撤銷的權利。豁免是基於當事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其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從而實現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根本任務。因此,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自願放棄這壹權利。同時,放棄該權利造成其他當事人權益損害的,即使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