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中最成功的制度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國有企業的創新以及新公司法的修訂和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籌集資本、重組產權、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之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作為收購方,需要註意對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對於目標公司應查明的項目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負債、欠稅、或有負債。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特別是章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壹般情況下,受讓方應與轉讓方共同聘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法律地位、財務狀況和重要資產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附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一篇:公證程序規則2023下一篇:離婚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