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骨灰雖然是物品,但也屬於特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紀念物品。因此,自然人可以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對未來代表其人格利益的骨灰進行合理的安排,如安葬方式、骨灰入土還是入海、由誰來管理等。因此,骨灰的歸屬應當以被繼承人的遺囑或者其他形式明確表示死後骨灰的歸屬或者明確安排喪葬事宜的處理為依據,不得推斷出骨灰歸誰所有的結論。在安排自然生命之前的骨灰時,骨灰並沒有產生,仍然屬於不存在的物,所以不能理解為其所有權的支配,而是其個人利益的表現,其法律效力從權利人死亡時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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