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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法》第75條規定

1.拖延、牽制、扣押執法人員,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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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壹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產或者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壹百零五條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不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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