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以危險的方法侵害特定對象,沒有危及公共的安全、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則不構成本罪。
主觀上表現為犯罪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會產生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類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抱有希望並由直接故意構成的情況外,多為放任,屬於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