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2.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施法律監督;
3、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4、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四)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五)監督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
(六)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