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2.客觀要求:第壹,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3.主體要素:是壹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殺人的賠償標準:
1.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2.受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等費用;
3.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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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
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故意殺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是公民人身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無論被害人是否實際死亡,無論是故意犯罪預備、未遂還是中止的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都應當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