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產,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但如果行為人故意毀壞某些特定財物,危及其他客體要件,則應按相關規定處理。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財物而是毀滅財物。這是毀壞財物罪與其他貪汙罪的根本區別。故意傷害他人財物,造成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毀壞他人財物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立案標準是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同時應根據情況判給經濟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