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要涉及損壞或破壞公共設施和他人財產。具體行動包括但不限於通過砸、燒、刮等方式破壞財產。在審理本罪時,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毀壞或者破壞的財物的性質、數量、價值,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和影響。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麽是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對“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根據案件中故意損壞的財物價值等具體情況來判斷。壹般來說,幾千元可以認為是數額較大,幾萬元以上可以認為是數額巨大。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是侵犯他人財產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我們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避免任何形式的破壞和阻撓。同時,如果發現類似犯罪行為,要主動向有關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