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老板明知顧客過敏而未提醒,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藥店老板如果能證明員工盡到了提醒義務,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顧客明知自己過敏,在購買藥品時未如實告知相關信息,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壹定責任。總之,對於藥物過敏等糾紛,責任應由藥店老板承擔,除非藥店老板能證明員工盡到提醒義務。
顧客藥物過敏的處理如下:
1,立即停用可能引起過敏反應的藥物或食物;
2.如果顧客有過敏反應,如皮膚瘙癢、呼吸急促、喉嚨腫脹等。,他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並將顧客送往醫院治療;
3.如果客戶沒有嚴重的過敏反應,但仍然感到不適,可以提供壹些抗過敏藥物,如抗組胺藥或類固醇,以緩解癥狀;
4.處理完客戶事故後,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藥物過敏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
4.其他費用也是自己的標準。
綜上所述,門店應對藥物過敏的顧客采取積極措施進行處理和賠償,並加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保護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