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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超市買飲料可以直接帶走嗎?

我們在逛超市的時候,有時候會看到有的顧客在挑選商品的時候直接拿起飲料和零食,挑完商品之後壹起去收銀臺結賬。

雖然他們也為飲料和零食付出了相應的代價,但是這樣做有問題嗎?

可能有人會說,在妳到收銀臺付款之前,這些商品的所有權並不屬於妳,所以這時候如果擅自食用,無異於偷偷食用別人的商品,既不道德,也不合法。

我不從道德層面爭論這件事的對錯,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樣做是沒有問題的。

下面,我就簡單介紹壹下這背後涉及的法律知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合同(包括買賣合同)的成立都需要滿足兩個環節,即壹方發出訂立合同的邀請,另壹方作出同意合同內容的承諾。

這樣,兩個內容相同、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邀請和承諾)相互結合,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應當采用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為,在超市貨架上展示商品的行為本身就是邀請訂立某種商品的銷售合同。當顧客取下某種商品並決定購買時,他就表達了“訂立這種商品的買賣合同”的承諾。這樣,顧客在超市取下飲料和零食時,就和超市訂立了飲料和零食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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