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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3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無償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助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受助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因幫工活動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工和被幫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的,被幫助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進行適當補償。

幫工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幫工給予適當賠償。被勞動者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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