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人身傷害賠償可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如無傷殘或死亡,則賠償受害人因就醫產生的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賠償被害人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死了要支付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