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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的沖突

妳問的這個問題屬於法律原則的解釋力。立法法的兩個規定不是互補的,而是相互獨立的。

第壹句說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簡單來說,法律條文中對具體內容的特別規定是特別法,對壹般事物的壹般規定是壹般法。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合同法中的總則是壹般條款,分則是特別條款。合同解釋有矛盾的,分則中有明確規定的,則適用分則,分則中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總則。

第二句說新法優於舊法。簡單來說,新頒布並生效的法律優於之前頒布的法律。中國的新法是多變的。新法壹旦頒布,舊法自然失效,但也可能部分失效。比如物權法的頒布導致擔保法部分失效,但擔保法仍然有效(部分有效)。法律的適用最終由頒布機構解釋。

另外,關於法律的適用,需要註意時效問題,即當時生效的法律適用於當時發生的事件。如果事件持續到新法生效,則新法適用。

可能我說的很含糊。可以翻翻關於法理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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