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者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的需要規定。職工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
3.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5.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