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成為民事主體需要具備的資格是:
(1)依法成立。法人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要取得法人資格,應向國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報告組織的性質、宗旨、章程、經費和費用、負責人、活動範圍和方式等。經審批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或獨立管理的財產和活動經費。財產是法人開展工作和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法人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前提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必須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夠獨立參與起訴和應訴的社會組織。法人應當對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二、法人的特征是什麽?
1.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實的生命,依法產生和死亡;
2.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