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3.綁架童工、強迫童工、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劇毒、易燃易爆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使用未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嚴重殘疾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