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5438至0995《勞動法》實施以來,原有的“臨時工”概念壹般已不存在,所以這個“臨時工”應理解為用人單位。1996《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原因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並辦理續簽手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998壹年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但由於該員工繼續為公司工作,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目前對於續約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壹般以之前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次續約的合同期限應為壹年。妳公司於今年7月份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此來確定公司是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應當補足差額。單位提供給職工的住房對本案沒有影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自願加班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費。從仲裁時效的角度來看,單位可以主張職工超過仲裁時效的請求不應得到保護。
上一篇:歷史上幾個典型的通貨膨脹案例下一篇:論債務案例分析的法律特征45頁。甲向乙借款,將自己的車質押給乙作為擔保,雙方簽訂質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