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7月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保守患者隱私。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2014 10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將患者的病歷資料用於非醫療目的、教學和科研。
根據6月1997+10月1日生效的我國刑法第253條之三的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數據:
醫療隱私權是壹種基本人權,保護患者隱私可謂是尊重“人”的具體體現。基於對人的尊嚴的考慮,應該保障患者的隱私。
因此,大多數患者的就醫行為都是基於個體對身體的自主控制,進而提供自己的醫療信息。保護患者隱私的另壹層含義是尊重個人行使自主權。
從醫患關系來看,醫患之間的信任是患者提供充分信息的基本要素。患者期望醫務人員對其信息絕對保密,並相信法律會對其進行嚴格規範,因此在需要治療時願意提供完整的個人信息。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病歷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