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方法優於下方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為2。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新法律優於舊法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的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
5.壹般是不溯及既往的。《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同壹機關制定的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