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以下處罰:
(壹)擅自買賣、轉讓、出租、出借、贈與、交換軍用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沒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不服從土地劃撥或不按批準權限劃撥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利用土地進行行賄、受賄的,按三指揮部的有關規定,沒收贓款、贓物,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四)違反地籍管理有關規定,造成資料損毀、丟失或泄露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