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訴訟文書送達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如果順利送達,需要的時間較短,如果公告送達,需要六個月。
3.在收到法院訴訟文件後,被告至少有30天的時間進行答辯,在此期間,被告可以書面形式或在法庭開庭時進行答辯。
4.法院缺席審理案件,無法送達裁判文書的,也應當公告送達,公告期限為6個月。
5.如果壹方不服壹審判決,居住在國外的壹方上訴期為30天,居住在國內的壹方上訴期仍為1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