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公眾聚集和社會活動的公共場所: (壹)歌舞、遊藝、棋牌等娛樂場所;(二)洗浴場所、按摩場所、美容美發場所、酒吧、咖啡廳等服務場所;(三)劇院、音樂廳等演出、放映場所和體育場館;(四)遊覽、娛樂場所;(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旅館業的治安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並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共場所的發展。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工商、文化、體育、建設(城管)、旅遊、環保、價格、經貿(安全生產監督)、質監、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場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第三產業的繁榮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