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關於生命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02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
二、什麽是生命權?
生命權是壹項以自然人的生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這裏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可見,我國立法將生命權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進行保護,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風格。生命是生物體的活動能力,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體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
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的,是人的存在的體現,是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生命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法律的根本任務之壹。體現在民法上,就是確認和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權,保證生命不被非法剝奪,保證生命在受到威脅時能夠得到積極的維護,以維持人的生命活動的延續,維護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生命權是自然人的壹項基本人格權。它不僅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而且成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公民的壹切人格權都是以公民的生存為基礎的。公民的生命權壹旦被侵犯,失去生命,其他人格權也就不復存在。
他人生命權不可侵犯,侵犯他人生命權時,壹般會面臨刑事處罰,嚴重者可能直接判死刑。生命權只能由國家執法部門依法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