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既是法律主體,也是道德主體。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學生在教學活動中享有壹定的法律權利,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在現代社會,學生不僅享有法律賦予的某些權利,還承擔著壹定的法律責任,因此他們是法律責任的主體。把學生作為責任和權力的主體,是現代教育和教育民主的重要標誌,有利於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權力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如果把學生作為責任主體,必然會面臨壹個如何處理學生權利和學生責任關系的問題。
壹方面,學生是權利的主體,學校老師應該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另壹方面,學校負有有效管理學生、教育和塑造人的責任,這必然會限制學生的權利。
如何在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的同時對學生實施有效管理,是教育管理中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這個問題的本質是學生權利的自由和限制。在處理學生權利的自由和限制時,常常有兩種對立的方法。壹是強調學生的權利和自由,這在歐美國家更多體現,使學生能夠充分享有權利,但卻造成了學校管理的困難。另壹種方式是強調學校管理對學生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