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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怎麽可能不承擔責任?

名義股東可以與實際出資人簽訂免責協議,避免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當公司出現債務問題時,名義股東應當按照其名義出資份額承擔責任,事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但是,名義股東可以與實際出資人簽訂免責協議,避免承擔責任。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全體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綜上,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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