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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盡職調查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公司名稱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2.公司名稱未經主管機關核準。

3.公司名稱與馳名商標相沖突

4.公司註冊資本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5.公司經營期短於擬交易的需求。

6.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登記。

7.公司的設立未能獲得主管機關的批準。

8.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相沖突。

9.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登記。

10.公司法定代表人資格不符合任職資格。

11.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與營業執照載明的內容不壹致。

12.公司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與擬進行的交易相沖突。

13.公司設立程序不規範。

14.公司實際使用的經營場所與工商登記不符。

15.公司的法定住所為住宅。

16.公司最近壹年未通過工商年檢。

17.該公司尚未出具出資證明書。

18.公司未設立股東名冊。

19.對公司的投資超過母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

20.該公司未及時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登記手續。

21.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未能及時辦理財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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