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市外掛靠的,臨時工作人員往返中學的差旅費按公務差旅標準報銷。臨時工作期間,生活補助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計算,市內交通通訊費用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標準固定。如果臨時單位不能免費提供住宿,可以在當地租房,每年費用控制在2萬元以內。有關工作經費根據兩地交流的實際需要和我市與國土相關部門商定的意見妥善處理。支援西藏、新疆人員的相關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2、到市內有關縣(市)區掛職、掛職人員往返途中的交通費按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報銷。臨時工作期間,生活補貼和通訊補貼按每人每月400元計算發放。如果臨時單位不能免費提供住宿,可以在當地租房,每年費用控制在5000元以內。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要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的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績效、實際貢獻等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條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其他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津貼和補貼。
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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