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十五所汙染環境的小學校可以采取關閉取締的強制措施有什麽法律法規依據?

十五所汙染環境的小學校可以采取關閉取締的強制措施有什麽法律法規依據?

“小土”是指小造紙、小制革、小染料、小焦化、小硫磺冶煉、小砷冶煉、小汞冶煉、小鉛鋅冶煉、小煉油、小黃金選礦、小農藥、小電鍍、小石棉制品生產、小放射性制品生產、小漂染企業。“新五小”是指小水泥、小火電、小煉油、小煤礦、小鋼鐵。“十五小”、“新五小”的企業,因汙染嚴重、技術落後、不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屬於禁止類。

國家環保總局正在實施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已通知,可采取“斷水斷電、拆除設備、吊銷證照、清除原料”等措施,防止死灰復燃。

此外,還有: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

(二)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未辦理審批手續,在農村違法建設農田、林地的違法排汙企業進行檢查,並依法拆除地面附著物,恢復原狀。

(三)電力部門應根據專項整治工作組提供的環境違法企業名單,采取停電、限電等強制措施。

(四)質量監督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

(五)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能,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並按規定程序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 上一篇:股東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麽?
  • 下一篇:科學探索知識手寫報告安全知識手寫報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