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境外存儲或者提供網絡數據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相關企業停業、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撐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的同步規劃、建設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時收集、生成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保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業務需要,確需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家網信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安全網絡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測試評估,並提交測試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相關部門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