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 * *用人單位應當與被其他單位長期借用的職工、上學的帶薪學生以及其他未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貸款和在校期間,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中的部分相關條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措施。
企業破產的,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在破產清算時依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