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關於2012是否提取企業所得稅壞賬準備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解釋:
1.壞賬準備提取的對象: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取壞賬準備。壞賬準備的計提對象主要是指企業在向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借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因對方無力償還或償債能力較差而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金額。
2.壞賬準備提取條件:企業提取壞賬準備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具體來說,企業在提取壞賬準備之前,需要證明應收款項已經形成,對方無力償還,且符合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和金額的法定標準。
3.壞賬準備的計算:企業在計算壞賬準備時,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借款關系、應收款項類型、行業特點等因素確定壞賬準備的比例和金額。具體計算方法以合理、真實、公平為原則。
綜上,根據201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提取壞賬準備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壞賬準備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按照合理的方法計算。這壹規定旨在為企業處理壞賬提供壹定的減免稅措施,促進經濟發展和健康運行。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稅制的重要環節。根據不同年度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需要按照規定的稅率和計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壞賬準備作為壹種減免稅形式,允許企業在面對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時進行減免稅,以減少債務違約或經營風險造成的財務損失。企業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確保合規和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