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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案例分析

根據最新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以出賣人在訂立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乙方與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因此,丙已構成善意取得。由於工作室不可替代,甲方只能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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