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意見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意見

法律解析: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 mg /100 ml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道路”和“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65438±000毫升;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五)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嚴重超員、超載或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 上一篇:公務員入職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 下一篇:廣東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常務副院長李三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