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是誰的責任?新環保法對環境保護的責任做了哪些規定?下面為您介紹。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理念、原則和制度,增加了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公益訴訟等新制度。針對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環保法在賦予環保部門更多執法權限的同時,也大大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如實施按日計罰、行政強制措施等。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公眾參與納入其中,明確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但很多規定都很原則性,沒有詳細規定相應的法律義務。全民環保已經寫入法律,那麽從法律實施之日起,公民個人生活方式的改變,生活中廢棄物的減少,將不再僅僅是公民的自願行為,而是應當履行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壹項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