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建議:
關店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經營不當導致關閉,壹種是尋求更好的發展和轉移。在這兩種情況下,前者都不需要考慮職工安置問題,後者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貨幣補償。我建議大家在生活中壹定要熟悉勞動法,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作為員工,妳有權利要求老板賠償精神損失費。如果關店前老板沒有任何通知,工資沒有談妥,妳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為貫徹勞動法,原勞動部頒布了《關於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等壹系列配套法規。自此,中國新的就業制度全面建立並運行。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企業破產時,凡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職工,都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規定辦理,並按企業隸屬關系負責安置。企業破產,必須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並給予安置補償,而不是簡單地推向社會,不予妥善安置。
擴展數據:
按照破產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並按照原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481994號)支付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明確規定,因企業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的賠償金、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和企業向職工籌集的資金,均列為優先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