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約束相對較小。壹般來說,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有效,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過來規定,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但從民法原理分析,股權代持協議的代理部分應當根據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適用於代理的原則,否定其身份代理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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