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的通知
壹、人民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的法律文告,是人民法院訴訟活動的重要環節,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除了部分人民法院公告直接張貼外,法律文書送達、催告、宣告死亡、失蹤、破產等法院公告均在報紙上刊登。因此,法院公告的發布必須堅持“權威性、嚴肅性、有效性”的要求,及時準確地發布。
二、為加強法院公告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於9月8日1992號(93 [1992]號)發出《關於所有法院公告均應在人民法院報刊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於4月6日1993號發出《關於重申法院公告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改進人民法院公告工作的通知》(2001號),要求各級法院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在《人民法院報》發布法院公告。
擴展數據
公告服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或規則:
1.法院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
1.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載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
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
許昌中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公告的通知》。
百度百科-公告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