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到銀行催款電話或信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三)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