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獎金1.500元,三等獎獎金3000元,二等獎獎金6000元,壹等獎獎金1.200元,“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稱號2萬元。
公務員獎勵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條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其他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津貼和補貼。
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