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1963年9月14日由國際民航組織在東京國際航空法會議上簽署,同年12月4日生效。100多個國家加入了這項公約。簽署這壹公約的目的是為了統壹國際航班上劫機等違法暴力行為的處理原則。為此,《公約》規定了在航空器內的犯罪行為,包括在航空器內觸犯刑法的犯罪,以及對危害航空器及其人員或財產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的管轄權。它規定,下列國家有權行使管轄權:航空器註冊國、犯罪在其領土上產生後果、罪犯或受害人是該國居民或在該國有永久住所、犯罪危害該國安全。《公約》賦予機長、機組人員和乘客保護航空安全、維護良好秩序和法律的權利。規定機長可以對有充分理由認為正在或準備在飛機上實施犯罪行為或其他上述行為的人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該公約首次對劫機作出規定,並對被劫持飛機的回收和管理作出規定,但並未將重點放在空中劫機上,因而未能解決空中劫機帶來的諸多問題。
中國於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書,公約於1979年2月12日對中國生效。
後來,在這個公約的基礎上,國際民航組織於1970年和1971年簽署了另外兩個公約,壹個是《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另壹個是《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是防止劫持航空器的三大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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